王诗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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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公司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大大降低损失

发布者:王诗梅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10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与曾某、曾某平、张某娥、曾某艳、曾某2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五名原告认为碧桂园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其房屋倒塌及其他财产损失,要求碧桂园公司赔偿50万元,并停止施工以避免进一步侵害。碧桂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

  1. 原告主张:碧桂园公司施工过程中未处理好排水问题,导致2018年6月19日暴雨期间原告房屋因积水被淹没而垮塌,造成财产损失。

  2. 一审判决:认定碧桂园公司施工行为与房屋倒塌存在因果关系,判决碧桂园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5525元。

  3. 上诉理由:碧桂园公司认为原告未能证明房屋倒塌与施工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且对房屋层数、财产损失及权属认定提出异议。 案件结果:

  4.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碧桂园公司施工行为对排水的影响与房屋倒塌有一定因果关系,但鉴于房屋的历史状况和暴雨等因素,调整碧桂园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至30%,赔偿金额调整为36653.40元。

  5. 法律意义:本案强调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同时,二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碧桂园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合理调整了赔偿责任比例,平衡了双方利益。

  6. 结论:碧桂园公司在二审中成功降低了赔偿责任,体现了公司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本案对类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是在施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为施工方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参考.


王诗梅律师,联系电话:13397498665,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湘潭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191108414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